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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英文名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riodical Editors Society of  Hubei ProvinceSTPESHB)。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系由在湖北省内登记注册的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全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科技编辑人才成长,促进编辑事业的发展和创新,为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

    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印刷厂三楼,邮编:43006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技期刊编辑学术研究与交流;

    (二)举办编辑业务培训班、研讨班和科学论证会;

    (三)开展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咨询服务活动;

    (四)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专著等;

    (五)开展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编辑、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先进集体及优秀学会工作者,并积极主动向上级推荐人才;

    (六)维护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七)开展联谊活动,构建和谐“编辑工作者之家”;

    (八)开展国内外民间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界学术交流及友好往来;

    (九)及时传递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要求,以及收集整理国内外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信息;

    (十)接受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湖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以及从事、支持、参与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人员、领导干部、企业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组织工作部审查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学会发给有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所发的证件。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一般在换届时召开,由现理事会(理事长代表)召集。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能生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调整或解聘;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

    (一)本会内部设立监事会,由本会资深会员组成,设会长1人,监事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监事不再担任本会的其他领导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监督本会的各项活动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常轨道上运行

    3)监督学会的资产管理及财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或解聘;

    (五)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及举办其他重大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81220日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