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学会介绍 > 学会章程

湖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湖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由在湖北省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出版业务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团结全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教育培训,促进科技编辑人才成长,促进编辑事业的发展和创新,为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支部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地址: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社科楼一楼101室。

(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178号,电话:027-8655124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科技期刊编辑学术研究与交流;

(二)举办编辑业务培训班、研讨班和科学论证会;

(三)开展科普宣传、科技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组织咨询服务活动;

(四)编辑出版会刊、论文集、专著等;

(五)开展评优活动,表彰和奖励优秀期刊、优秀编辑、优秀论文作者、先进集体及优秀学会工作者,并积极主动向上级部门推荐人才;

(六)维护科技期刊编辑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其意见和要求;

(七)开展联谊活动,构建和谐“编辑工作者之家”,适时慰问学会名誉理事长、老专家、生病的编友;

(八)开展国内外民间科技期刊编辑、出版界学术交流及友好往来;

(九)及时传递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要求,以及收集整理国内外科技期刊编辑出版信息;

(十)接受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湖北省境内注册登记的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以及从事、支持、参与科技期刊编辑出版工作的人员、领导干部、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学会组织工作部审查后,发同意入会的回函。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领导学会工作。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4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定和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决定聘任若干名誉理事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和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学术部、培训部、组织部、社会工作部、青年工作部;

  (七)决定聘任若干名誉理事长、顾问;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理事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理事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长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筹委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理事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

(一)本会内部设立监事会,由本会资深会员组成,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监事若干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监事不再担任本会的其他领导职务。

(二)监事会的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2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监督本会的各项活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正常轨道上运行

3)监督学会的资产管理及财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调整或解聘;

(五)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制定和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在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违法收费或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学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4625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